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办理有哪些常见问题
时间:2018-09-10 16:19:56 浏览量:1505 2018年度物业行业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加强隐患排查,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促进物业企业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综合素质,不断完善物业行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物业企业
1.落实安监、消防、电梯、供电、供气、供水、供热、地下空间、有限空间、卫生监督等法律法规明确由物业企业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对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不得以包代管。
2.落实各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关于物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3.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包括电梯安全员、中控室值班、二次供水设备运行、中央空调运行、变配电室值守、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
4.物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属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并留存培训记录。
(二)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1.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市、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2.组织物业行业安全生产专项培训。指导本区注册的物业企业负责人和在本区服务的物业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安全生产的职责,并核发培训记录,专项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物业企业落实自查工作。对照《物业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附件2),对属地物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对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抽查部分物业企业落实情况。
3.推进物业管理综合楼宇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4.逐步建立健全物业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8年1月至2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要求,并对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动员部署。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工作方案》和“两节、两会”服务保障要求,对本行政区内物业企业和物业项目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整改(2018年3月至5月)
物业企业对照《物业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表》(附件1),按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填写自查记录,自查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短时间无能力完成整改的,要及时向属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检查处理(2018年5月至10月)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物业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对属地物业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其中居住类项目要达到全覆盖,其他类项目检查覆盖率不少于10%;检查力量不足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聘请行业专家的方式补充,检查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与本行政区消防、安监、质监、卫生监督等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在检查中发现物业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或应当整改未及时整改的,予以公开曝光;发现物业企业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应依法按责及时移送。
(四)总结巩固(2018年11月至12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检查组,对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总结物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好的经验,树立、宣传物业行业安全生产典型,引导物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物业行业安全生产年工作是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动员部署本行政区物业企业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本行政区物业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坚守安全红线意识,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检查督促物业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物业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能力,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人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检查情况书面报送至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明细、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及有特色的经验做法等。